新闻资讯
首页 集团新闻

鞍山市铁东区政府 打击传销办公室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06]60号)精神和鞍山市委、市政府关于《鞍山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下列传销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严禁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禁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禁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的领导者、组织者、授课者,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以“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从重处理。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的罚款。

4、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5、各宾馆、酒店、礼堂、电影院、公寓、写字楼、居民住宅等场所要加强自行管理,禁止向传销组织出租、出借场所从事传销“授课”等活动。对为传销者提供住处、活动场所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拒绝、阻碍政府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鞍山市铁东区政府打击传销办公室

关于宝润联系我们网站声明营业执照
Copyright 2016-2018 辽宁宝润集团 Powered By Longcai
地址:中国 · 辽宁 · 鞍山  辽ICP备16013739号-1